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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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8-09-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落实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交通运输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交党发„2011‟60号)、《中共交通运输部党组关于落实各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交党发„2014‟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组织协调、任务分工;监督考核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附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机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及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及以下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学校党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重点落实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防治腐败,深化作风建设,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工作,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与自身表率示范等方面的责任。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正职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副职和本人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协助党委和行政领导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学期向学校党委、行政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考核,向学校党委呈报干部定级、职务提拔建议之前,应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确属不廉洁或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干部,不得向党委推荐。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加强理论学习。将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领导和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开展学习活动,坚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讲廉政党课或作廉政报告。

(三)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党的纪律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廉政教育和师德师风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弘扬淡泊名利、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良学风教风;加强大学生廉洁教育,扎实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四)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建立完善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相关规定,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立和完善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六)强化监督制约。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加强对干部任用、职称评聘、公款出国、公款招待等信息的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推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七)带好班子管好队伍。领导和组织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约谈,及时纠正。

(八)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切实解决党风、教风、学风和师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研,深入单位(部门),深入师生员工,倾听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呼声,坚决纠正损害学校、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九)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落实纪检监察部门机构、编制、人员、工作经费预算;每学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帮助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做好纪律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和二级单位(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要情况亲自报告。

第十四条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是:

(一)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落实。

(二)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三)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

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廉政风险防控配套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持续推进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三)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工作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按照规定开好本级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解决和改进存在问题。对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单位(部门)及领导干部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和执行情况。

(五)积极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完成涉及本单位的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六)各单位(部门)副职要积极协助和配合本单位(部门)正职领导抓好各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按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具体是:

(一)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责任分解。

(二)协助党委组织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加强对学校各类权力规范运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推进权力运行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四)严明党的纪律,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的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建立改进作风长效监管机制,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落实情况。

(七)按程序规定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及时办理信访举报件;完成上级交办、转办和督办的信访举报,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八)依纪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教师职工的违纪违法案件。

(九)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报告工作;指导并督促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学校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领导班子按要求时间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负责对学校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推进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每年至少集中进行一次,纳入学校对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一般结合学校年度考核进行。

第二十条具体检查考核工作按《大连海事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检查考核结果向学校党委汇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单位(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认真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和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部门)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消极对待、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财务、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职称评定、招生、考试、就业等法律法规,损害教职工、学生利益的。

(八)违反基建工程、招标采购等法律法规,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科学研究、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党纪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连海大党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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