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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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海事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2018-09-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交通运输部党组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在部属单位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开展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部党组巡视、巡察工作有关要求,坚持开展政治巡察,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解决问题、提高能力,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三条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坚持部党组统一领导,学校党委负责实施,二级单位党组织积极配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组织部、

人事处、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

务处等有关负责同志。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学校党委组

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落实部党组巡察工作部署,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承办上级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人员由纪委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传达贯彻学校巡

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报送巡察工作计划、方案、总结等;

(四)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对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校党委根据计划安排和工作需要成立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工作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巡察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开展巡察工作;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三)对巡察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工作人员,实行组长

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

权。应注重抽选责任心强、敢于监督、经验丰富、视野开阔、善

于统筹协调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长、副组长。

第十一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确定或调整,及时向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严守党的秘密;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五)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知识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把握政策、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第十三条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标准条件,一般采取组织选调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巡察任务的需要,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党群工作、规划建设等专业领域的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巡察工作人员人才库,将优秀的领导干部、后备干部、业务骨干选入其中,保持巡察骨干的相对稳定;加强巡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把巡察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重要平台。

第十五条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察工作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巡察组组长和副组长原则上不得参加对本人曾经工作过单位的巡察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巡察的对象和范围重点是学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科级以上干部。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巡察工作主要包括:

(一)以巡察对象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情况为重点开展常规巡察;

(二)针对被巡察单位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察整改情况开展专项巡察;

(三)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开展巡察。

第十九条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细则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部党组和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座谈会;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八)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服务对象、相关单位或部门走访调研、了解情况;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者重要问题进行了解,提请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十二)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在工作安排上应不干预和影响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开展,不查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对涉及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

第二十二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有下列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不直接处理,应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向巡察组报告相关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将被巡察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或有关部门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直接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方案和巡察组组成建议,报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巡察组设立后,应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组织实

施方案,结合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报学校巡

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根据工作需要,向纪检

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和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

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被巡察单位应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在巡察期间全力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任务、计划安排和工作要求,同时召开动员会。议程一般包括:

(一)巡察组组长作巡察工作动员讲话;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作表态发言;

(三)根据巡察任务需要开展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参加动员会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近两年退出领导班子的成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科级及以上干部;教授和正高级以上教职工;部分群众代表;个别单位人员较少的也可全员参加;以及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商定的其他人员。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80%。

第二十九条被巡察单位应在办公场所设置联系箱,经报请巡察组组长审核后,通过张贴公告、内部通报、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消息等形式,公布巡察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对于巡察中发现的事实清楚的一般性问题,巡察组可向被巡察党组织及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其研究解决。有关情况应在巡察报告中如实反映。对于巡察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被巡察单位应抓紧研究,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第三十一条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党的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或者可能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巡察组要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二条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学校党委可直接听取巡察组有关巡察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三条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签字接收巡察反馈意见。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派员参加反馈。向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一般采取会议反馈方式,适当扩大反馈范围,在被巡察单位一定人员范围内反馈。对涉及班子成员个人的问题和意见,应向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单独反馈,同时应对干部本人明确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十四条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工作情况报告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落实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坚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情况报告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三十五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巡察组采取回访、检查、书面督办等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六条巡察开展、反馈、整改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经批准不予公开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每年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各巡察组的工作报告整理形成总结报告,经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学校党委和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反映巡察成果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 巡察工作总结报告;

(二) 巡察组巡察报告;

(三) 巡察组专题报告;

(四) 被巡察单位问题清单;

(五) 有关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材料;

(六) 民主测评和调查问卷结果;

(七) 重要信访情况分析;

(八) 巡察组书面反馈意见;

(九)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

(十)其他书面材料。巡察组负责形成准确、完整、清晰的巡察档案,在巡察了解结束后按要求移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集中管理,并履行借阅审批登记制度。

第三十九条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以及形成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经学校党委研究审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巡察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四十条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是学校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纪律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资产、规划和信访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巡察组向有关单位(部门)、党员干部了解情况时,各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应积极主动配合,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学校巡察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察组、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纪律要求,对违纪违规或工作不力的情况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1

月9日印发的《中共大连海事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连海大党发〔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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