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
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全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中央和省、市以及学校党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基本目标是防控校园治安风险、服务教育工作大局、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不断提升师生的安全感、满意度。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学校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学校领导班子承担学校综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完善人财物保障机制,整合力量资源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和建设;
(二)定期召开党委会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对事关全局的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和统筹协调;
(三)对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及时督导督办,一旦发生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案(事)件,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积极妥善处置。
第六条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或相关部门有关精神和指示要求,每年对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综合运用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评推进等方法以及表彰奖励、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责任督导和追究手段,督促抓好落实;
(二)定期分析研判校园治安形势,研究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协调推动解决校园治安突出问题;
(三)总结推广各单位(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校园氛围;
(五)动员组织党员、师生积极有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六)学校及上级综治部门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部门)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及分工,结合工作职责,对主管领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主管责任。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
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一)组织、领导和推动本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认真抓好本单位(部门)及主管领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三)主动预防化解矛盾、防控公共安全风险,及时排查和研究解决本单位(部门)影响学校治安和稳定的各类隐患和问题;
(四)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案(事)件情况,并牵头或会同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章 检查考评
第八条坚持目标管理。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
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九条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学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有关成员应当将履行综治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向交通部组织部门报告,并向大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
各单位(部门)每年应当对本单位(部门)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向学校党委报告,向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加强专项督查。学校将把综治工作纳入工作督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综治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学校领导批示交办重要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完善实绩档案。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将会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实绩档案,作为落实领导责任的重要依据。档案内容包括:
领导干部亲自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综治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工作困难和问题的具体事实,年度述职报告;本单位(部门)年度综治工作责任书;综治考评结果以及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单位(部门)年度工作总体评价。
第十二条严格考核评价。学校将把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综治工作责任的情况及其工作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干部考核。
(一)考评主体
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会同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保卫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二)考评内容
重点考评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治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每年的考评实施意见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每年上级的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三)考评标准
1.能力标准:熟悉综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并能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对本单位(部门)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有前瞻性、预见性,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防控措施得力,能有效预防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发生;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将各种隐患和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能及时发现并整治本单位(部门)的突出问题,改变不良局面。
2.实绩标准:组织本单位(部门)开展系列平安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加大本单位(部门)重点部位排查整治力度,各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规范,
矛盾处置机制有效落实;每年考评实施办法中确定的其他标准。
(四)考评方法
根据年终考评实施办法,计分结果划分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考评等级。
第十三条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考核,没有达到规定的目标,取消其评先受奖的资格;考核达标、成绩优异的,同等条件下在评先受奖、提拔使用等方
面优先考虑。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奖励的领导干部,将有关材料存
入本人档案。
(一)组织本单位(部门)综治工作成效显著,本人被评为国家、省、市综治工作先进工作者的;
(二)全面落实综治工作各项措施,在打击犯罪、惩治邪教、治安防范、矛盾化解、法治宣传、安置帮教以及综治组织制度建设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由此学校被评为国家、省、市综治工作先进单位的;
(三)积极推动综治工作改革创新,研究新思路,采取新措施,总结新经验,被省、市推广,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综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定期组织全校综治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各单位(部门)要积极参与,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十六条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单位(部门)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内部矛盾突出的;
(二)本单位(部门)在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单位(部门)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师生反映强烈的校园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六)因工作滞后等因素被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建议,落实不力的;
(七)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对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报。对具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单位(部门),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督导其分析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二)约谈。对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单位(部门),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三)挂牌督办。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单位(部门),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督办通知书》,提出挂牌督办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单位(部门),在挂牌督办决定做出之日起半年内取消其评选校级(含)以上任何荣誉称号的资格及其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四)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极其严重的单位(部门),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向被否决单位(部门)及其责任人下达《一票否决决定书》,同时报组织部门备案。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单位(部门),在一票否决权制生效一年内,取消其评选校级(含)以上任何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其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报告。
(五)实行问责。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人事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九条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落实,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二十条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免于追究责任:
(一)经查实,尽职尽责的;
(二)发生的重大案(事)件完全是由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