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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校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管理暂行规定

2018-09-12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教育部及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校内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校内突发事件,是指在学校管辖范围内突然发生或与学校相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师生员工安全和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事件。

第三条校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在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客观、权威地发布事件信息;

(二)在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维护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维护校园安定社会稳定;

(三)在强化正面舆论的同时,努力消除负面影响,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条校内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统战部归口管理,事件相关单位(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第五条校内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程序及要求:

(一)发生突发事件后,相关单位(部门)在报告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党委宣传统战部。党委宣传统战部与相关单位(部门)了解情况,并与相关单位(部门)一起共同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口径和新闻通稿内容,同时制定新闻报道方案。

(二)突发事件的发布口径、新闻通稿及报道方案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同意,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三)经校党委批准,学校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以适当的形式对事件进行新闻发布。党委宣传统战部及相关单位(部门)应密切关注并导控校内外舆论。

第六条对于校内突发事件的发生现场,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设置警戒区,并在警戒区外设立专门的采访区。

第七条校外新闻媒体要求对校内突发事件进行实地采访或电话采访,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统一受理。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及事件处理进展情况,支持配合党委宣传统战部工作。

第八条社会媒体对事件的失实报道或对学校的负面报道,党委宣传统战部和有关责任单位(部门)要研究制定应对措施,掌握沟通有关情况,利用媒体纠正不实报道,消除负面影响。

第九条下列校内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一)涉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驻华人员、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同胞的重大突发事件;

(二)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突发性事件。

第十条对校内突发事件的报道,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12月2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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