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结合学校基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学校基建工程,是指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包括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部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使用自筹资金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饰等建设项目,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设施、材料等的采购项目,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后勤保障处是学校基建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建设项目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四)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依法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五)落实建设条件和办理相关开工备案手续;
(六)工程实施;
(七)建设任务完成后进行交工验收;
(八)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和竣工决算审计;
(九)竣工验收;
(十)资产交付;
(十一)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章 基建工程设计管理
第六条 部批复项目设计工作一般包含:方案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自筹项目设计工作一般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达到一定规模)、施工图设计。维修改造项目设计一般包含:方案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
第七条 基建工程设计管理分工。后勤保障处分管前期工作副处长、分管项目工作副处长全面负责项目方案、工可、初设、施工图文件设计工作,并负责向主管部门及(或)大连市建设主管部门报批;后勤保障处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各阶段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核工作;项目甲方代表负责各阶段专业文件的初步审核。同时,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图纸审核、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处理以及设计单位协调事宜。
第八条 基建工程设计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接到设计任务后,后勤保障处工程项目管理科应首先进行前期资料的收集并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工程前期资料包括:投资计划、使用单位要求及其它资料等。
(二)工程项目管理科结合投资计划进行方案设计招标(或委托),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同时协调使用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工可所需的前期资料,并对报告进行审核。
(三)需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的基建工程,相关科室应互相配合完成招标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踏勘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和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编制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技术要求,签订基建工程设计合同。
(四)在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工程项目管理科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评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使其及时完成初步设计的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深度,并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五)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现场项目组,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及时编写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并为设计单位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及条件。
(六)总工程师协调现场项目组,负责组织、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签署意见。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图纸会审(或设计交底)纪录,会审涉及一般、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内容及变更造价超过逐级审批限额,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图纸会审、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核后,才能作为施工的依据。现场项目组人员应互相配合,依据设计变更程序,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及技术问题,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详见附表1《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
第十条 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后勤保障处按程序审批后,设计单位须首先将设计变更文件,送达后勤保障处主管科室,由主管科室统一分发至各单位,否则下发的设计变更文件无效。
第十一条 由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变更事项需要增加建设经费的,按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情况,后勤保障处现场项目组应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报建过程中如发生设计修改,主管前期报建人员应及时向总工程师、分管领导汇报,以避免施工图与报批图不符。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下发工作应当本着“事先下发、施工有据、避免返工”的原则进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事先口头通知、事后(三日内)补发的办法。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要写明工程名称、专业、编号及日期。在变更栏中,应写明设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并应绘制必要的设计图。变更图图幅较大时,则应另外绘制附图;变更图幅不大,但必须出整个平面(或节点图,或系统图)以说明,必须在变更图纸中以“云线”明确变更部位。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文件一般要求一式八份。
第十七条 设计图纸“图签”中,设计人员签字应“打印名”与“手签名”齐全,且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学校一律不予接收未经同意、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设计人员的设计文件,并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更换不合格的设计人员。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向后勤保障处现场项目组提供项目设计人员联系名录,并明确项目负责人,有关项目技术事宜,后勤保障处只针对项目负责人。需要由专业设计人员处理的事务,须由项目负责人授权。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或项目建设需要),向现场派驻设计代表或定期参加工程例会。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形,学校不承担晒图费。
(一) 因设计单位台账建立不全,没有晒图接收记录的;
(二) 因设计错误而被返回重新设计图纸的。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设计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直接下发施工图文件,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设计单位承但。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须同时注明变更原因及提出变更的单位,未注明变更原因及提出变更单位的,学校不予同意。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阶段、消防审核阶段提出的设计问题,在施工招标前,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修改补充,属设计补充文件;在施工招标后,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修改,按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单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施工图文件及电子文件,并对文件的准确性、时效性、专业图纸的完整性负责。因准确性、时效性引起的施工责任,由设计单位承但。
第三章 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单位支持系统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如下:
(一)重大设计变更:
1.建设项目性质、地点改变,工程投资超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及以上,或房建工程建筑面积调整超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建设规模5%;
2.工程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的总概算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的;
3.调整工程建筑面积在工可批准建设规模3%—5%以内,办公用房面积调增后的总规模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4.调整主体建筑物结构型式及建筑高度;
5.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300万元。
(二)较大设计变更:
1.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总平面布置进行局部调整。
2.调整工程建筑面积在工可批准建设规模3%以内,办公用房面积调增后的总规模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3.调整主要设备种类、规格或数量。
4.单位工程调增费用在100—300万元之间。
(三)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四)施工过程因隐蔽、现场情况、索赔等引起的工程签证,按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提出工程变更。
(一)建设单位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如建设单位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
(二)由于设计人员事先没有很好理解业主的意图,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的修改;
(三)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四)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五) 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
(六)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第二十九条 项目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项目投资在批复总概算内的工程变更或签证,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变更(或签证)费用调增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经后勤保障处项目组审批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办理工程签证审批手续或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手续。
(二)变更(或签证)费用调增在20~50万元(含50万元)的,除履行后勤保障处项目组审批程序外,同时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三)变更(或签证)费用调增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除履行主管校领导审批程序外,同时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变更(或签证)费用调增在100-300万元的,报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形成决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五)变更(或签证)费用调增300万元及以上的,按《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单位支持系统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规定,报部审批。
第三十条 项目概算调整及年度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总概算调整严格按《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总概算内专业概算调整严格按《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单位支持系统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执行,概算内调整额度按第二十九条审批权限审批。
(三)项目年度预算调整,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报后勤保障处处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经后勤保障处处长审批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实施。
(四)项目概算内其他费用调整参照第三十条第(二)、(三)款办理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审批程序,加强投资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事项,按《大连海事大学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详见大连海事大学基建项目管理文件汇编附件1)办理变更;工程签证事项,按《工程签证单》(详见大连海事大学基建项目管理文件汇编附件2)办理签证。变更工作流程如下:
(一)说明工程变更事由、部位、由项目甲方代表(至少两人)组织变更申请单位、监理单位、过程审计及其他相关单位,按充分讨论的方案提出所增费用估算金额,报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核审批。
(二)工程变更申请单事项经逐级审核审批后,由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变更预算文件,报审计单位审核。
(三)预算经审计单位审定,报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施工,并作为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十三条 应到现场的甲方人员,因事却不能到现场,应及时与有关人员电话沟通,由上一级领导可以代替下一级人员处理变更事宜。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实行一事一办结,不得拆分,超过时限,审核、审批单位不予受理。项目甲方代表办理签证审批时,须以每个事件为一个审批项,不得分解审批,否则按未审批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前提下,加强造价管理,明确造价控制目标,做到以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三十六条 未经后勤保障处逐级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不能作为施工及办理结算的依据,审计单位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变更文件14天内,上报一式三份设计变更预算;审计单位应5天内审核完,并出具审核报告。后勤保障处、监察审计处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八条 因设计单位过失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增加的施工费用,超过限定设计风险额度按如下规定处理(按累计额计算):
(一)大型项目工程设计变更风险额度超过工程总造价10%的,扣罚工程设计费2%;
(二)中型项目工程设计变更风险额度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0%,扣罚工程设计费3%;
(三)小型项目工程设计变更风险额度超过工程总造价10%的,扣罚工程设计费4%。
工程规模:大型项目工程单项造价大于等于≥3000万元;中型项目工程单项造价300万元—3000万元;小型项目工程单项造价≤3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招标代理、造价单位对所做工程量清单负责,确保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工程量清单编制偏差限定:
(一)工程量清单合理偏差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2%。
(二)工程量清单偏差超过总造价2%时,按超偏差不同额度对责任单位按编制造价收取费用10%—30%扣罚。
第四十条 设计遗漏及对影响结构安全、未满足建筑强制性标准及不能满足功能的设计变更,按项目变更程序办理变更,因变更增加造价超过50万元的变更,须经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因国家及部省市政策性文件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按合同及结算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变更预算与签证单,报甲方代表初审后转审计单位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四十三条 当签证的工作内容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在7天内办理书面签证,超过时限,视为此签证单内容不涉及费用和工期。
第四十四条 签证中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施工单位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四十五条 以下情形,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一)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经济损失的;
(二)因施工单位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费用的。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于甲方下发的变更,应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
第四十七条 变更、签证文件应连续编号、妥善保存,并建立变更文件、工程签证的文件台账记录。
第四十八条 对于临时用工和机械台班的签证,原则上不得签署用工工日及机械台班数量,所发生项目应按工作内容量化计算。
第四章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及移交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学校新建、改造的工程项目所有与工程有关的文件、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包括建设单位档案、施工单位档案和监理单位档案(档案的完整性以市城建档案馆最新要求为准)。
第五十条 档案的收集与编制要求:
(一)建设单位基建档案由专人负责收集与编制。
(二)施工单位档案的编制(管理)人员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持有大连市城建档案馆颁发的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事前须报建设单位核实确认。
1.档案编制(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提前报甲方批准。
2.档案编制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编制要求与规定,随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同时编制,保证工程施工过程档案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交质量监督部门检查验收。
3.单项工程配套专业各分包施工单位的施工档案编制应由各分包施工单位独立完成,各分包单位对其提交给总承包单位归档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监理单位的监督协调下,由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归类,统一报送。
4.须及时将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查验收的工程档案资料送交建设单位,送交的工程档案资料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资料2套;竣工图纸3套;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彩色照片和照片底片(数码照片的电子文档)2套,照片背面须注明照片的内容、作者、时间。其中甲方档案文件还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的归档要求。
5.送交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要分卷书本式胶装成册,A4规格,封皮上书“大连海事大学XXXX工程竣工资料”,附注“(XXX施工资料之X)”,同时加注施工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卷内应有目录;每卷文字不得超过200页;工程图纸需折成A4规格标准。
(三)监理单位档案编制(管理)人员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持有大连市城建档案馆颁发的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事前须报甲方核实确认。
1.档案编制(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提前报甲方批准。
2.档案编制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档案的编制要求与规定,随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施工档案同时编制,并对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档案实施监督,对工程施工档案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监理责任。
3.其它要求同施工档案。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由专人负责收集与编制合格的建设单位档案、施工单位档案和监理单位档案分类整理,移交大连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建设项目)或学校档案馆进行存档。
第五章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编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项目的预、结算初审、报审工作。
第五十三条 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均应接受审计。
第五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计需报送如下材料:
(一) 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 工程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图纸答疑等;
(三)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变更记录;
(四)现场施工记录和签证单,隐蔽工程、分项工程等检查验收记录等;
(五) 工程监理报告和验收报告;
(六) 工程结算书及初审意见;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七)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于30天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文件(一式四份)提交后勤保障处审核。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该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对于未完工程或质量不合格工程不予办理竣工结算。未按期上报竣工结算的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 工程结算书应由封面、结算汇总表、各专业工程汇总表、各专业工程结算等内容组成。施工单位在封面及结算汇总表上加盖公章,由编制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按A4纸规格统一装订。
(九)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逐级审核审签的变更图纸、工程量签证,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十) 工程通过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项目代表,经项目代表、审核人、分管处长审核签字后,由审核人汇总完整的竣工结算材料,报监察审计处审核。
(十一) 竣工结算报告经双方及审计单位签字后生效。若施工单位对报告有异议,可就有异议部分向学校监察审计处申请,依据学校审计处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十二) 后勤保障处对监察审计处下发的竣工结算报告做好存档工作,项目代表依据审计报告办理项目结算尾款。
(十三) 后勤保障处配合过程审计工作;结算资料必须由后勤保障处递交给监察审计处,严禁由施工单位直接递交给审计单位或中介审核单位。
第六章 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交接管理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后勤保障处组织学校有关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二)完成项目初验后,应按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交通运输部组织竣工验收。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后勤保障处会同相关部门,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保修期间管理及维修要求如下:
(一)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同时,应同时签订该项目《保修协议》,在项目保修期间的维修按《保修协议》执行;
(二)一般项目保修期间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保修责任内工作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质保期满后,由后勤保障处组织(主管处长须参加)用户及施工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质保金。
(三)下列项目竣工后由后勤保障处会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移交相关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项目的日常管理由接收部门负责,保修责任内工作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1.网络系统移交信息处;
2.有线电视、电话、电梯、通风空调、绿化(养护期满后移交)、饮用水设备、室外非市政管网移交后勤服务(集团)总公司;
3.安防系统、消防系统移交保卫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3日施行。根据2017年8月31日《大连海事大学关于修改<大连海事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