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制度 >> 学校规章制度 >> 正文

大连海事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2018-09-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大连海事大学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报销和借款事项的审批,其相关业务事项的前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三条权责结合原则: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第四条归口管理原则:学校各项经费按财权与事权结合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逐级审批原则:根据支出性质和支出额度逐级审批。

第六条预算控制原则: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额度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

第三章 审批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经费审批责任人,对被审批的各项经济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经费审批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校长对学校财经工作负总责,是学校重大财务支出的审批负责人;主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组织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支出审批工作;各单位(部门)主管或联系点校领导负责主管或联系点单位(部门)经费支出的审批,在规定的权限内履行经费审批人职责,各自承担相应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学院(部)经费支出审批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以下,由学院(部)经费负责人审批;5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创收收入支付课酬、各种奖励金等受绩效总额控制,除以上审签外,还须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经费支出审批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以下,由部门(单位)经费负责人审批;5万元及以上,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创收收入支付课酬、各种奖励金等受绩效总额控制,除以上审签外,还须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支出审批

(一)科研项目经费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报所属学院主管科研业务的院长审批;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须报科技处负责人审

批;20万元及以上,须同时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二)基本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教学改革经费(含校内立项项目)等项目经费支出,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转财务处审核;5万元及以上,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费支出审批执行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三条职能部门管理的专项经费审批

(一)学校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薪金及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经费及生活补贴、丧葬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贴、伤残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保等支出由人事处负责审批。如遇国家、地方以及学校政策变化需调整的,按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或学校文件执行。

(二)按期汇总发放的学生各类奖助金支出,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汇缴财政专户资金、上缴各类税金、工会经费及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为后勤集团、校办企业、附属学校及博联助学基金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多家独立核算单位代发、代收、代扣、代缴的款项等,由主管业务的财务副处长审核,财务处长审批。

(四)按银行核定额提取和支用的备用金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学校为应对突发性和不可预计性工作或事件而预留的机动费,使用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凡涉及以学校名义对外投资、合作、贷款等经济活动,按照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或学校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超范围或超过现金结算起点支付现金的,须由经办人写明原因,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万元及以上,须同时报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无论何种经费,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及以上, 支付前均需经过财务处主管业务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五章 审批要求

第十八条各单位(部门)必须明确预算经费负责人,并将其预留签字字样以纸质形式报财务处备案。经费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在离校期间,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审批的职责需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行使经费审批权时,须出具经批准的授权委托书,正职领导经主管或联系点校领导批准,副职领导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经办人和审批人在办理和审批经济业务时须确保经费支出有相应预算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不得将单笔经济业务支出拆分,逃避经费审批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人,需使用黑色签字笔或碳素墨水钢笔签署审批意见,做到字迹清晰、易于辨认;对支出事项和票据审批意见应完整表述,如:“同意,在××经费中支出”或“不同意”,并签署审批日期。

第二十二条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和相关审批人的签字。凡是购置办公用品、材料、工具器具、耗材、图书等,需提供有效的购置明细清单,经办人签字后,必须有验收人验收并签字。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二十一条为简化审批手续,凡是需要校级领导加签的经费,同一事项如果从申请经费、借款到报销过程中,在金额和用途等方面均没有发生异动,则只需校领导审批一次。

第二十四条当年取得的报销票据(以报销票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当年报销;当年第四季度取得的报销票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前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销的,须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五条涉及学校、单位(部门)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等会议研究决定的审批事项需附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严,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并有责任拒绝办理或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负责对支付申请审批、支付审核审批、支付授权等的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或定期审计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情况进行督促改正,执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8日起实行,《大连海事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及报销的有关规定》(连海大财字〔2000〕488

号)和《大连海事大学大额货币资金使用审批规定》(连海大财字〔2010〕452号)同时废止。

- 7 -

上一条:大连海事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下一条:大连海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