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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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8-09-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对本校教职工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培训实行归口管理,其中科级以上干部培训归口组织部管理,教职工培训归口人事处管理。各单位(部门)组织培训应根据培训类型分别报组织部或人事处审批。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组织部、人事处等归口管理单位须将所有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申报年度培训费预算时,需明确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需增加预算的需按学校规定的预算调整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各单位(部门)经费报销。

第八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

其他费用

合计

人员

料、交通费

司局级

400

150

70

30

650

其余人员

340

130

50

3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不安排宿食的培训,住宿费、伙食费的标准从综合定额标准中扣除,不得用于调剂。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部门)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举办单位(部门)需书面申请,并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再报联系或分管举办单位(部门)的校领导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学校组织教职工培训原则上在校内举行,学员和本校授课老师不安排食宿。如校内难以安排而需要在校外举办的,必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需委托校外培训机构承办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择优选择培训机构,并签订培训合同。在大连市市区举办的,校内教职工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四条培训举办单位(部门)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各单位(部门)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综合定额范围内,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二)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三)执行中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和预算,还应提供相应的审批材料。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培训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监察审计处对各单位(部门)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弄虚作假、举办虚假培训、虚增培训支出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28日起实施。原《大连海事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连海大财字〔2015〕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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